政策論證的過程中,可能由於個人偏好、意識型態及個人經驗等 組合而成的參考架構有所差異,導致決策者或利害關係人在面對相同 的政策資訊時,會產生不同之政策主張。政策資訊能夠轉化為合理的 政策主張,必須經由合理的論證過程,易言之,論證的合理度能夠賦 予政策主張正當性,而本文中 C1 與 C2 二項截然不同的政策主張,是 否成功地由 P(D):所舉證事實資料的可信度中提出令人信服的事實 資訊,並從 P(W):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論,令人信服的程度、
與 P(B):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,二者中得到強 而有力的支持,消弭 P(R)反證所列舉之理由,使得政策主張受到 支持,茲就論證合理度分析如下:
一、C1 政策主張之論證合理度分析:
1. P(D):所舉證事實資料的可信度
對於推動經貿自由化以及加入 WTO 組織,向來為我國既定的政策 以及積極努力的目標,而為了配合此一政策,政府才改採菸酒管理新 制,讓菸酒專賣制度走入歷史。而菸酒專賣制度的終止,的確對過去 享有專賣利益的金門酒廠造成影響,專賣利益不再與菸酒稅法的實 施,使得生產含有高濃度酒精的高梁酒的金門酒廠營運成本提高不 少,因此,C1 政策主張所舉證之事實資料的可信度高,確實的指出 酒廠所面臨的問題。
2. P(W):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論,令人信服的程度 基於前述之事實資料,所提出之立論理由(W1),為提昇金門酒 廠經營效率與克服環境變動,並配合行政院革新方案,因此主張採取 民營化政策,在此一推論過程中,可以發現,事實資料所呈現出的變 動是菸酒專賣制度的廢止以及菸酒管理新制的實施,此二者乃制度上 的改變,雖然金門酒廠的營運成本是因此而提高,然而金門酒廠並非 唯一受到菸酒管理新制之影響,此外,事實資料亦非呈現金門酒廠經 營效率低落或是行政院下達配合革新方案之指令,而民營化政策與菸 酒管理新制的實施並無直接關聯性,菸酒管理新制所帶來的影響,除 了損失專賣利益的收入外,根本的原因是由於菸酒稅與營業稅的課徵 都要上繳國庫,由中央來分配稅款,而金門縣所能分配到的比例與過 去的繳庫盈餘有天壤之別,這也使得金門縣政府的財源縮水,並直接 影響到金門縣社會福利措施是否得以維持,民營化政策並不能解決此 一問題,因此,在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論,令人信服的程度不 足。
3.P(B):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
在額外立論理由(B1)中所提出的囿於菸酒管理法草案第六十條 之規定,金門酒廠必須民營化,然而如前所述,菸酒管理法在三讀後 之條文已有所變動,與草案條文內容完全不同。而根據至目前為止之 經驗中,民營化政策有成功的例子,亦有失敗走回公營型態的案例,
吾人可以發現所謂公營事業民營化是必然的趨勢,此項說法並不能全 然令人信服,因此,在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相當 低落。
4.P(R):所列反證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
在反證(R1)中所列舉的理由,乃分別就事實資料與法制二方面 提出反對民營化之理由,首先在事實資料方面,期指出酒品市場早已 開放,經貿自由化與加入 WTO 對市場競爭並無顯著影響,再者專賣制 度取消,雖然開放民間經營製酒事業,然而民間之資本與技術,尚無 法與具備無經營效率問題、產銷已打開一定市場、有相當知名度與口 碑、成熟製酒技術等優勢條件之金門酒廠相競爭。而在法制方面,則 指出金門縣政府以未三讀通過之草案條文作為政策規劃依據之不 妥,草案條文畢竟並非法條,談不上具有任何拘束力與法效性,雖可 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,但亦應考量到草案條文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前仍 可能會有所修正的變動,即使事先未雨綢繆,亦應在政策規劃之階 段,使政策保有彈性與修正之空間,此外,根據地方制度法,屬地方 自治事項之縣營事業,並無必須配合行政院政策之必要性,金門縣政 府有權決定政策,以落實地方自治,,因此,根據以上列之反證理由,
其令人信服之程度頗高。
5.P(C):政策主張的可信度
政策主張的可信度 P(C)乃根據 P(D)、P(W)、P(B)、P(R)
而來,由上述之分析可以發現,只有在 P(D):所舉證事實資料的可 信度中,提出令人信服的事實資訊,而 P(W):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 間之推論、與 P(B):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二者中,令人信服的程 度低落,並無強而有力的支持來消弭 P(R)反證所列舉之理由,反 而是 P(R)令人信服之程度較高,因此,C1 政策主張之可信度較低。
二、C2 政策主張之論證合理度分析:
1. P(D):所舉證事實資料的可信度
反對民營化之政策主張所舉證之事實資料,乃強調金門酒廠之繳 庫盈餘為金門縣歲入之重心,此一特殊情形,如前所述,乃因金門過 去長期處於實施戰地政務的歷史背景,除金門酒廠外並無其他大型企 業,工商業並不發達,因此,金門酒廠扮演了提供地方財政收入及就 業機會的角色,近來又創造高額盈餘繳庫,支應金門縣政府之財政需 求維持各項服務及社會福利的提供,因此,C2 政策主張所舉證之事
實資料的可信度高,明確指出金門酒廠乃金門之經濟核心。
2. P(W):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論,令人信服的程度 基於前述之事實資料,所提出之立論理由(W2),認為金門酒廠 雖非公用事業,但在金門特殊的政經環境背景下,金門酒廠的高額盈 餘使其扮演舉足輕重的經濟命脈角色,其對於社會環境的穩定與社會 福利措施的維持是不可或缺的,如前所述,金門縣政府為實施現有的 各項社會福利措施,每年均需龐大的預算支應,在目前地方財政普遍 困窘的情形中,可說是相當難得的。此外,再加上考量到過去我國在 推行民營化政策時,所曾經引發的民營化及財團化的疑慮,由於金門 酒廠之資本與規模等,相較於中央所有之國營事業要來得小,若有財 團欲掌控金門酒廠,相形之下會更容易,然而卻會對金門地區造成相 當之影響,因而提出反對進行民營化之政策主張。在此一推論過程中 可以發現,在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論,令人信服的程度頗高。
3.P(B):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
在額外立論理由(B2)中所提出的民營化後股東雙軌制對營運不 利,以及保證價格收購高梁制度對於野鳥生態維持之必要性,則分別 指出了民營化對於金門酒廠營運以及金門生態環境保護二方面不同 的影響。尤其是照顧農民生計之保證價格收購高梁制度,亦會對於金 門重要的觀光資源:野鳥生態之維持有所影響,吾人可以發現,金門 酒廠尚肩負著政策性之任務,股東雙軌制若影響金門酒廠之營運亦將 對金門之經濟造成影響,若因民營化政策之推行而導致保證價格收購 高梁制度無法繼續,亦將影響金門重要之觀光資源,同樣將會影響金 門之經濟,就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而言,在此一推論過程中,給予 政策主張相當強烈的支持,因此,令人信服的程度相當高。
4.P(R):所列反證理由,令人信服的程度
在反證(R2)中所列舉的理由,乃是民營化後員工福利得以增加,
並且金門酒廠得以擺脫法規束縛、降低成本支出,不必在背負政策性 任務,然而,民營化並非提昇員工福利的唯一工具,透過制度設計同 樣可以解決,同時員工福利亦並不能做為採取民營化政策的主要理 由。擺脫法規束縛固然可以使金門酒廠如同民間企業般有彈性、有效 率,然而,彈性與效率的追求並非金門酒廠最主要的目標,如何兼顧
彈性效率的運作與維持金門人民之生活水準才是其最主要之目標,若 要降低成本,則依賴酒廠營運之金門陶瓷廠與金門日報社將關門大 吉,增加之失業人口依然將依賴金門縣政府,金門縣政府之社會福利 支出只會增加,再加上保證價格收購高梁制度亦改由金門縣政府之預 算編列,則因此而增加之預算又必須依賴金門酒廠繳庫盈餘來支應,
吾人可以發現,這是一個矛盾的循環過程,推行民營化亦無法加以解 決。因此,根據以上之推論,所列反證理由令人信服之程度較為薄弱。
5.P(C):政策主張的可信度
政策主張的可信度 P(C)乃根據 P(D)、P(W)、P(B)、P(R)
而來,由上述之分析可以發現,在 P(D):所舉證事實資料的可信度 中,提出令人信服的事實資訊、P(W):事實資料與政策主張間之推 論、與 P(B):所舉證的額外立論理由三者中,令人信服的程度頗高,
並具有強而有力的支持來消弭 P(R)反證所列舉之理由,P(R)令 人信服之程度薄弱,因此,C2 政策主張之可信度較高。
三、小結
由上述 C1 與 C2 政策主張之論證合理度比較可以發現,C2 政策 主張之論證合理度較高,亦即反對金門酒廠進行民營化之政策主張就 為合理,而目前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束之高閣的情況,亦反映出此一 情形,吾人可以發現,民營化手段並不能使酒廠在菸酒管理新制下少 繳一些稅,也不能使酒廠繼續享有公賣利益。換言之,對於金門酒廠 所面臨的真正困境,並非只要採取民營化政策就可以解決。
由上述 C1 與 C2 政策主張之論證合理度比較可以發現,C2 政策 主張之論證合理度較高,亦即反對金門酒廠進行民營化之政策主張就 為合理,而目前金門酒廠民營化政策束之高閣的情況,亦反映出此一 情形,吾人可以發現,民營化手段並不能使酒廠在菸酒管理新制下少 繳一些稅,也不能使酒廠繼續享有公賣利益。換言之,對於金門酒廠 所面臨的真正困境,並非只要採取民營化政策就可以解決。